院政[2009]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的各类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贷款、捐赠、经营收入、各种渠道筹措等),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性质均属国家财产,都要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其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专用图书、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均作为固定资产;凡属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或属于比较稀缺的物品,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也要计价列入。
第六条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后勤、行政办公设备,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下,非大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纳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其它表现形式: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3、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4、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认为属于我校所有的资产等。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3、一般设备(办公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设备)
4、图书;
5、文物和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施行统一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对国有资产施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为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核资产购建计划;设置资产总账,登记各类资产总值;参与学校需要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学校所处置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为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的管理与组织采购(含招投标),包括:设备购置预算编制、经费管理、设备购建论证、购建物品的验收与调配使用、账卡管理、对申报处置设备的鉴定与申报。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建筑物、家具、植物及办公设备的管理与组织采购(含招投标),包括:修缮、绿化项目及后勤行政设备的预算编制、经费管理、购建设备论证、购建项目的验收与调配使用、账卡管理、对申报处置物品的鉴定与申报。
教务处、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教材、馆藏图书资料的管理和学校各单位图书资料的管理与组织采购(含招投标),包括:教材图书的使用与论证、馆藏图书资料的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对构建项目的验收与论证,对处置图书资料的鉴定,对各单位图书资料进行统计、建账建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归口管理的资产实物总账和分户明细账,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做好账目处理。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依据国有资产验收单建立全校国有资产总账,对国有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进行账务处理,指导、监督办理学校资产购置、报废、处置、捐赠的审批手续,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学校资产购建预算,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国有资产方面的有关报表及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为具体管理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情况,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购建与验收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增加包括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对进行采购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级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结合其隶属单位资产购置需求,在组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前研究确定购建计划,并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除大型基建项目交由政府建筑市场公开招标外,其它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构建的资产,包括平时零星购置的资产,一律由各专业招标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招标、集体议价等形式进行采购,未经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建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购置原则上采取三种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在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授权下,由专业招标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集体采购。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专业招标小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等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购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设备验收单》,到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经资产管理处建账并签署验收意见后,再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完善资产入库、验收、领用、借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清查和使用情况考核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对闲置和利用率低下的资产要及时上报,统一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审核,校领导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国有资产的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对用于经营方面的国有资产和对外经营且有收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应按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和折旧费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金额处罚,还要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和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出售、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报教育厅审批;
5、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6、资产管理处根据各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批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
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处置资产资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八条因校内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消、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